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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4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2.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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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基於透明性,不再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