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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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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2. 2.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無記名股票廢除之過渡條款:舊版股票可繼續使用,但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必須變更為記名式。

Q · 手上的舊無記名股票還能用嗎?

能用,但一行使權利就會被強制記名

依公司法第447條之1,民國107年修正前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權利並未消滅、可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持有人一旦行使股東權(如出席股東會、投票、領取股利),公司必須立刻將該股票變更為記名式並登載於股東名簿。設計上不強制收回(避免財產權爭議),但每次行使權利都成為強制記名的觸發點,使無記名股票的匿名性自然消亡。

白話解讀

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一刀砍掉了無記名股票制度。但問題來了:市場上已經流通的無記名股票怎麼辦?總不能一夜之間讓它們變廢紙。這條就是那個過渡安排:你手上的無記名股票暫時還能用,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只要你拿出來行使股東權(投票、領股利、出席股東會),公司就必須把它改成記名式。這不是給你方便,是在收網。背後的驅動力是洗錢防制:無記名股票的最大問題是「沒人知道誰持有它」,這正是洗錢者的天堂。所以法律的策略不是強制收回(那會引發財產權爭議),而是設計一個「用了就記名」的機制,讓無記名股票自然消亡。你不行使權利,股票還是你的;你一行使,身分就曝光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民國107年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之過渡條款,建立「持有得繼續、行使即記名」之單向轉換機制:舊版無記名股票於既得權範圍內繼續存續,但持有人行使任何股東權之同時,公司負有強制變更為記名式之法定義務,銜接公司法第22條之1實質受益人申報與洗錢防制法之透明化改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手上有無記名股票,不去記名會怎樣?

股票本身不會失效,你的股東身分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但你無法行使任何股東權:不能投票、不能領股利、不能出席股東會。等於你是股東但什麼都不能做。更實際的風險是,如果公司進行增資、減資或合併,你可能因為沒參與而被稀釋或遺漏。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會在股東會公告中特別載明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的權利行使方式,留意公司的公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Q2為什麼台灣要廢除無記名股票?

核心原因是洗錢防制。無記名股票的特性是「持有即所有」,沒有任何機關知道誰持有它,這讓它成為洗錢、逃稅、隱匿資產的完美工具。民國107年修法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評鑑要求,一次性廢除了無記名股票制度。內行人提示:這次修法不只針對無記名股票,同步增訂的第22條之1(實質受益人申報)才是整套透明化改革中影響最大的條文。

Q3公司法第 447-1 條是什麼?

民國107年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時設計的過渡條款,舊股票可繼續使用但行使權利就強制記名。

Q4無記名股票是什麼?

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於股票上之股票,持有即推定所有。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後禁止新發行,但既有者依本條繼續流通。

Q5什麼叫「行使股東權即記名」?

持有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領取股利、轉讓持股或請求書類等任何股東權行使時,公司負有同步變更為記名式之法定義務。

Q6手上有無記名股票怎麼處理?

先確認股票真實性與發行公司現況、評估記名後稅務影響(遺產稅/所得稅),再赴公司股務部門辦理記名變更。

Q7怎麼辦理記名變更?

攜帶身分證件、股票實體(含繼承文件如適用)至發行公司股務部門申請,公司負法定義務同步辦理並登載股東名簿。

Q8記名變更要繳稅嗎?

記名動作本身不直接觸發稅捐,但記名後公司可能通報主管機關,未申報之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問題會浮現,建議先諮詢會計師。

Q9變更為記名式需要哪些文件?

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股票實體、印鑑、繼承相關文件(如為繼承人申請,需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Q10無記名股票 vs 記名股票差在哪?

無記名是「持有即所有」交付即轉讓、稅務不透明;記名須登載股東名簿、轉讓需過戶(公司法第165條)、稅務完全透明。

Q11公司法 447-1 vs 22-1 關係是什麼?

447-1處理既有無記名股票過渡記名,22-1要求實質受益人定期申報,兩條合圍成洗錢防制雙防線:歷史股權記名化 + 持續股權透明化。

Q12永遠不行使權利能維持匿名嗎?

技術上可,但等同放棄全部股東權益。公司增資、減資、合併時無法參與,等於持有一張不能用的紙。實質上是「匿名換廢紙」的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beforeafter
持有形式無記名(持有即所有)記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權利行使任何持有人均可需出示記名身分
轉讓對抗交付即生效需登記過戶(公司法第165條)
稅務透明度幾乎零完全透明(持有、股利、轉讓皆可追蹤)
洗錢防制風險高(APG評鑑紅燈)已封堵

before

持有形式
無記名(持有即所有)
權利行使
任何持有人均可
轉讓對抗
交付即生效
稅務透明度
幾乎零
洗錢防制風險
高(APG評鑑紅燈)

after

持有形式
記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權利行使
需出示記名身分
轉讓對抗
需登記過戶(公司法第165條)
稅務透明度
完全透明(持有、股利、轉讓皆可追蹤)
洗錢防制風險
已封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無記名株式制度於2001年商法改正時即廢除,現行会社法不允許無記名株式發行)
韓國商法第357조之2 폐지(無記名株式制度已於2014年商法改正廢止)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1-138條(採記名股東登記制,無無記名股票制度)
德國AktG § 10(2016年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 und zur Stärkung der Transparenz要求未上市公司股票記名化)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11-3(loi du 30 décembre 1981廢除無記名證券,建立電子記名登錄制)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5(多數州禁止或嚴格限制無記名股票,Delaware等少數州容許但實務罕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0706 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為確保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權益,爰增訂第一項,明定繼續適用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三、為配合洗錢防制之需求,減少無記名股票之流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之無記名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 持有名詞
(10707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為確保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權益,爰增訂第一項,明定繼續適用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三、為配合洗錢防制之需求,減少無記名股票之流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之無記名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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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47-1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4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