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44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基於透明性,不再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