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47-1 條
-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 2.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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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無記名股票廢除之過渡條款:舊版股票可繼續使用,但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必須變更為記名式。
Q · 手上的舊無記名股票還能用嗎?
依公司法第447條之1,民國107年修正前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權利並未消滅、可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持有人一旦行使股東權(如出席股東會、投票、領取股利),公司必須立刻將該股票變更為記名式並登載於股東名簿。設計上不強制收回(避免財產權爭議),但每次行使權利都成為強制記名的觸發點,使無記名股票的匿名性自然消亡。
白話解讀
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一刀砍掉了無記名股票制度。但問題來了:市場上已經流通的無記名股票怎麼辦?總不能一夜之間讓它們變廢紙。這條就是那個過渡安排:你手上的無記名股票暫時還能用,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只要你拿出來行使股東權(投票、領股利、出席股東會),公司就必須把它改成記名式。這不是給你方便,是在收網。背後的驅動力是洗錢防制:無記名股票的最大問題是「沒人知道誰持有它」,這正是洗錢者的天堂。所以法律的策略不是強制收回(那會引發財產權爭議),而是設計一個「用了就記名」的機制,讓無記名股票自然消亡。你不行使權利,股票還是你的;你一行使,身分就曝光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民國107年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之過渡條款,建立「持有得繼續、行使即記名」之單向轉換機制:舊版無記名股票於既得權範圍內繼續存續,但持有人行使任何股東權之同時,公司負有強制變更為記名式之法定義務,銜接公司法第22條之1實質受益人申報與洗錢防制法之透明化改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447-1條是什麼?▾
無記名股票廢除的過渡條款,舊股票可用但行使權利就強制記名
Q2無記名股票是什麼?▾
不記載持有人姓名的股票,持有即所有,民國107年後新發行已禁止
Q3手上有無記名股票怎麼辦?▾
可繼續持有但一行使權利就被強制記名,建議先評估稅務影響再處理
Q4怎麼辦理記名變更?▾
攜帶身分證件與股票實體到發行公司股務部門辦理
Q5為什麼台灣要廢除無記名股票?▾
配合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封堵洗錢、逃稅與隱匿資產之漏洞
Q6不行使權利能保持匿名嗎?▾
技術上可以,但等於放棄所有股東權益,等同持有一張不能用的紙
Q7無記名股票繼承怎麼處理?▾
繼承後辦理記名變更,但記名前先確認遺產稅、所得稅申報影響
Q8公司法447-1 vs 22-1 差在哪?▾
447-1處理舊股票過渡記名,22-1要求實質受益人定期申報,兩條合圍洗錢防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before | after |
|---|---|---|
| 持有形式 | 無記名(持有即所有) | 記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
| 權利行使 | 任何持有人均可 | 需出示記名身分 |
| 轉讓對抗 | 交付即生效 | 需登記過戶(公司法第165條) |
| 稅務透明度 | 幾乎零 | 完全透明(持有、股利、轉讓皆可追蹤) |
| 洗錢防制風險 | 高(APG評鑑紅燈) | 已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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