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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447-1 條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2. 2.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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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無記名股票廢除之過渡條款:舊版股票可繼續使用,但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必須變更為記名式。

Q · 手上的舊無記名股票還能用嗎?

依公司法第447條之1,民國107年修正前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權利並未消滅、可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持有人一旦行使股東權(如出席股東會、投票、領取股利),公司必須立刻將該股票變更為記名式並登載於股東名簿。設計上不強制收回(避免財產權爭議),但每次行使權利都成為強制記名的觸發點,使無記名股票的匿名性自然消亡。

白話解讀

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一刀砍掉了無記名股票制度。但問題來了:市場上已經流通的無記名股票怎麼辦?總不能一夜之間讓它們變廢紙。這條就是那個過渡安排:你手上的無記名股票暫時還能用,繼續適用舊法規定。但只要你拿出來行使股東權(投票、領股利、出席股東會),公司就必須把它改成記名式。這不是給你方便,是在收網。背後的驅動力是洗錢防制:無記名股票的最大問題是「沒人知道誰持有它」,這正是洗錢者的天堂。所以法律的策略不是強制收回(那會引發財產權爭議),而是設計一個「用了就記名」的機制,讓無記名股票自然消亡。你不行使權利,股票還是你的;你一行使,身分就曝光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47條之1為民國107年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之過渡條款,建立「持有得繼續、行使即記名」之單向轉換機制:舊版無記名股票於既得權範圍內繼續存續,但持有人行使任何股東權之同時,公司負有強制變更為記名式之法定義務,銜接公司法第22條之1實質受益人申報與洗錢防制法之透明化改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447-1條是什麼?

無記名股票廢除的過渡條款,舊股票可用但行使權利就強制記名

Q2無記名股票是什麼?

不記載持有人姓名的股票,持有即所有,民國107年後新發行已禁止

Q3手上有無記名股票怎麼辦?

可繼續持有但一行使權利就被強制記名,建議先評估稅務影響再處理

Q4怎麼辦理記名變更?

攜帶身分證件與股票實體到發行公司股務部門辦理

Q5為什麼台灣要廢除無記名股票?

配合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封堵洗錢、逃稅與隱匿資產之漏洞

Q6不行使權利能保持匿名嗎?

技術上可以,但等於放棄所有股東權益,等同持有一張不能用的紙

Q7無記名股票繼承怎麼處理?

繼承後辦理記名變更,但記名前先確認遺產稅、所得稅申報影響

Q8公司法447-1 vs 22-1 差在哪?

447-1處理舊股票過渡記名,22-1要求實質受益人定期申報,兩條合圍洗錢防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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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形式無記名(持有即所有)記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權利行使任何持有人均可需出示記名身分
轉讓對抗交付即生效需登記過戶(公司法第165條)
稅務透明度幾乎零完全透明(持有、股利、轉讓皆可追蹤)
洗錢防制風險高(APG評鑑紅燈)已封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無記名株式制度於2001年商法改正時即廢除,現行会社法不允許無記名株式發行)
🇰🇷 韓國商法第357조之2 폐지(無記名株式制度已於2014年商法改正廢止)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1-138條(採記名股東登記制,無無記名股票制度)
🇩🇪 德國AktG § 10(2016年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 und zur Stärkung der Transparenz要求未上市公司股票記名化)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11-3(loi du 30 décembre 1981廢除無記名證券,建立電子記名登錄制)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5(多數州禁止或嚴格限制無記名股票,Delaware等少數州容許但實務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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