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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電子簽章法3

快速跳轉

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2024 年修法時從原本的經濟部移轉,反映電子簽章從商業工具轉為國家數位基礎建設。

Q · 電子簽章法現在歸哪個部會管?

數位發展部,2024年從經濟部接手

依電子簽章法第 3 條,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2024 年修法前由經濟部主管,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移轉至數位發展部。實務影響是:憑證機構許可、技術標準公告、爭議解釋函令未來都從數發部發出,引用 2024 年前的經濟部舊函令前須先確認是否仍有效。

白話解讀

管電子簽章的部會換人了。2024 年之前是經濟部,現在是數位發展部(簡稱數發部)。表面上只是抬頭換了,但實質意義是政策思路的轉向:過去把電子簽章當成商業工具,由貿易與商業主管機關管;現在把它當成國家數位基礎建設的一部分,由統籌數位治理的數發部管。這個轉向會直接影響你企業的數位流程:未來政策走向、憑證機構許可、技術標準公告、爭議解釋函令,都會從數發部出來。如果你還拿著經濟部時代的舊解釋函在跟客戶或主管機關吵架,可能會吵錯方向。更重要的是,數發部還管資安、個資、AI 治理、數位身分,這些議題會跟電子簽章交織在一起,未來幾年的政策變化會比過去 20 年加總都還快。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 3 條為主管機關條款,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2024 年修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屬經濟部的電子簽章主管權限移轉至數位發展部,使憑證機構許可、技術標準公告、爭議解釋函令等事項,統一由統籌數位治理的專責機關管轄,反映電子簽章從商業工具定位轉為國家數位基礎建設的一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經濟部時代發的舊解釋函還能用嗎?

看情況。原則上未被廢止前仍然有效,但主管機關移轉後,新機關會逐步檢討前任見解,會出現「舊函令尚未明文廢止,但新機關有不同態度」的灰色地帶。重要爭議引用舊函令前,先到數位發展部官網查有無相關新公告或函釋,避免依據過期見解。

Q2為什麼從經濟部改到數位發展部?

因為 2022 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數位發展部,把資通訊、資安、電子簽章等數位治理事項集中由專責部會統籌。過去這些議題散落在經濟部、NCC 等單位,協調成本高。真正意義是電子簽章不再被當成商業議題,而是國家數位基礎建設的一環,未來政策會更積極推動全面數位化。

Q3電子簽章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數位發展部。依電子簽章法第 3 條,2024 年修法後由數發部主管,原為經濟部。憑證機構許可、技術標準公告、爭議解釋函令都由數發部發出。

Q4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是誰?

數位發展部。依電子簽章法第 3 條,2024 年修法後由數發部主管,原為經濟部,所有憑證許可與函釋都由數發部發出。

Q5數位發展部管什麼?

統籌數位治理,包含資通訊、資安、電子簽章、個資政策、AI 治理、數位身分等領域,是 2022 年成立的中央專責部會。

Q6什麼是行政院組織改造?

中央政府為提升治理效率重組部會權責的制度性調整,電子簽章主管權限自經濟部移轉數發部即為其結果之一。

Q7經濟部和數位發展部在電子簽章上差在哪?

經濟部把電子簽章當商業工具、由商業主管機關管;數發部把它當國家數位基礎建設,並與資安、個資、AI 治理交織管理。

Q8電子簽章爭議要找哪個機關申請解釋?

數位發展部。找錯部會公文會被退回,但訴訟時效不會等你,先確認現行主管機關再函詢。

Q9怎麼確認手上的舊解釋函還有沒有效?

到數位發展部官網查有無相關新公告或函釋,確認該見解在數發部接手後有沒有被廢止或更新,再決定能否引用。

Q10申請成為憑證機構要向誰申請?

向數位發展部申請並送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第 12 條)。照舊習慣準備經濟部商業司文件會被退回重走程序。

Q11怎麼查數位發展部的現行公告與函釋?

直接到數位發展部官網(moda.gov.tw)查現行公告,不要靠網路搜尋的舊文章,舊文很少跟著修法更新。

Q12數位發展部 vs 經濟部 主管權限差在哪?

2024 年起電子簽章主管機關為數發部;經濟部時代的許可、解釋函須重新核對是否仍有效,程序也改走數發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 economic affairsNew moda
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數位發展部
政策定位電子簽章=商業工具電子簽章=國家數位基礎建設
管轄範圍貿易與商業面向兼管資安、個資政策、AI 治理、數位身分
申請對象經濟部商業司程序數位發展部程序
適用時點2024 年修法前2024 年修法後(現行)

Old economic affairs

主管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政策定位
電子簽章=商業工具
管轄範圍
貿易與商業面向
申請對象
經濟部商業司程序
適用時點
2024 年修法前

New moda

主管機關
數位發展部
政策定位
電子簽章=國家數位基礎建設
管轄範圍
兼管資安、個資政策、AI 治理、數位身分
申請對象
數位發展部程序
適用時點
2024 年修法後(現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 — 主務大臣(総務大臣・法務大臣・経済産業大臣)共管
韓國전자서명법 — 소관 부처: 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30条 —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德國eIDAS-VO (EU) 910/2014 + Vertrauensdienstegesetz (VDG) — Aufsichtsstelle: Bundesnetzagentur
法國eIDAS (UE) 910/2014 — autorité de contrôle: ANSSI
美國ESIGN Act (15 U.S.C. §7001 ff.) — 無單一主管機關,聯邦由商務部/FTC,各州採 UET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130430 全文修正)

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一八四三○七號公告,本法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130430 全文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一八四三○七號公告,本法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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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