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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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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2. 2.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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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910115 制定)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合併後消滅之公司股東買回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除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後之處理,如為合併之情形,自合併後消滅之公司股東買回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至於合併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除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契約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於第二項明定公司買回股份期間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0930416 修正)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明定因合併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本款規定為之,以利企業併購。後段移列第三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1011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後之處理,如為合併之情形,自合併後消滅之公司股東買回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至於合併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除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契約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於第二項明定公司買回股份期間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0930416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明定因合併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本款規定為之,以利企業併購。後段移列第三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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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企業併購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企業併購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企業併購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