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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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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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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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經經濟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商字第○七六一○號函釋在案,爰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明文化。
(1040615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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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5 制定)
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經經濟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商字第○七六一○號函釋在案,爰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明文化。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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