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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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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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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115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經經濟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商字第○七六一○號函釋在案,爰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明文化。

(1040615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制定)

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經經濟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商字第○七六一○號函釋在案,爰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明文化。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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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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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企業併購法第 20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企業併購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企業併購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