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 二、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 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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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
跨國合併
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
二、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
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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