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企業併購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為股份轉換之決議後,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三十日前,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分別通知各股東及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要旨。 二、股份轉換基準日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三、股東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企業併購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