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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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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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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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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一、盈餘分派請求權。 二、賸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 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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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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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合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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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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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分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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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稅措施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金融措施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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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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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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