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 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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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
商譽攤銷
💇立法理由:
公司進行併購如有商譽之產生,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按一定之年數予以攤銷。為考量公司可能因併購後初期獲利尚未穩定,爰於本條明定商譽得由公司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2. 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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