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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2. 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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