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三、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四、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五、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百分之六十五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收購財產(例如土地)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組織再造
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三、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四、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五、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租稅優惠
土地增值稅之緩課
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有償再移轉時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繳稅;反之依土地稅法,受讓人繳稅
2. 依前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