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 前項情形,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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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忠實義務
2.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3.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4. 前項情形,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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