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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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除能證明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原則認定者外,應以出進口人間約定之價格為契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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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檢驗機構在查證出進口人間的契約價格時的相關事項。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應以出進口人間約定的價格為契約價格。这个法條的目的是确保在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過程中,契約價格能夠得到尊重和依法認定。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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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