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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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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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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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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11125 制定)

凡輸出輸人商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檢驗之:   一、有虛偽之情弊者。   二、有毒害之危險者。   三、應鑑定其質量等級者。

(0540514 全文修正)

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0590821 修正)

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及防止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傳佈,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條揭示立法目的,因商品檢驗,除農工礦商品之品質檢驗外,尚有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故增列「防止動植物病蟲害之傳佈」字樣,以資概括。

(0860415 修正)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及其他法定標準之規定,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及防止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傳佈,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原商品檢驗法之目的,明定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但「提高商品品質」應係買賣雙方應自行約定之事項,不應以政府之強制檢驗措施作為規範。爰修正為以維護商品安全等項目為其基本目的,庶符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並順應國際潮流。

(0901004 全文修正)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揭示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二、將「法定標準」修正為「技術法規或標準」,使包括技術法規、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彈性較大;並為突顯環保之重要性,以求永續發展,加強商品檢驗之管理,爰增列環保之要求。   三、另配合消費者保護法用詞,將「保障消費者利益」修正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更能符合標準檢驗局業務性質。   四、並將「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修正為「促進經濟正常發展」,才符合實情。   五、至於動植物檢疫業務已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商品檢驗法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及防止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傳佈,」之字句。   六、依原本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檢驗局辦理,經經濟部指定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者,即應依本法執行檢驗;惟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法規亦均明定,就其主管之特定商品有檢驗之權,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得依法辦理檢驗事宜,造成標準檢驗局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發生權限重疊之情形。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訂有特別法規範,檢驗僅為其管理之一部分,標準檢驗局係檢驗業務之專責機關,可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檢驗,而非將所有之檢驗業務均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另本法最主要之目的係保護消費者,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法規已足達成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即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其責任。

  • 消費者名詞
(0211125 制定)

凡輸出輸人商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檢驗之:   一、有虛偽之情弊者。   二、有毒害之危險者。   三、應鑑定其質量等級者。

(0540514 全文修正)

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0590821 修正)

本條揭示立法目的,因商品檢驗,除農工礦商品之品質檢驗外,尚有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故增列「防止動植物病蟲害之傳佈」字樣,以資概括。

(0860415 修正)

原商品檢驗法之目的,明定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但「提高商品品質」應係買賣雙方應自行約定之事項,不應以政府之強制檢驗措施作為規範。爰修正為以維護商品安全等項目為其基本目的,庶符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並順應國際潮流。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揭示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二、將「法定標準」修正為「技術法規或標準」,使包括技術法規、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彈性較大;並為突顯環保之重要性,以求永續發展,加強商品檢驗之管理,爰增列環保之要求。   三、另配合消費者保護法用詞,將「保障消費者利益」修正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更能符合標準檢驗局業務性質。   四、並將「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修正為「促進經濟正常發展」,才符合實情。   五、至於動植物檢疫業務已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商品檢驗法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及防止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傳佈,」之字句。   六、依原本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檢驗局辦理,經經濟部指定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者,即應依本法執行檢驗;惟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法規亦均明定,就其主管之特定商品有檢驗之權,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得依法辦理檢驗事宜,造成標準檢驗局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發生權限重疊之情形。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訂有特別法規範,檢驗僅為其管理之一部分,標準檢驗局係檢驗業務之專責機關,可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檢驗,而非將所有之檢驗業務均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另本法最主要之目的係保護消費者,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法規已足達成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即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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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1 條規定:「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