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定義逐批檢驗的報驗程序、證書的核發、內銷檢驗的登記以及相關事項的辦法。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有權定義逐批檢驗的相關程序和事項。 參考資料: 商品檢驗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3 範例: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所指定的報驗程序和證書核發的辦法,例如內銷檢驗的登記程式,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定義和制定。
凡須經包裝始能保持品質之商品,應依左列規定包裝,並施行包裝檢查。 一、包裝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能確保商品品質並耐於儲藏運輸。 二、同批商品包裝之式樣大小及重量應一致,但畸零數不在此限。
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凡須經包裝始能保持品質之商品,應依左列規定包裝,並施行包裝檢查。 一、包裝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能確保商品品質並耐於儲藏運輸。 二、同批商品包裝之式樣大小及重量應一致,但畸零數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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