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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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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定義逐批檢驗的報驗程序、證書的核發、內銷檢驗的登記以及相關事項的辦法。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有權定義逐批檢驗的相關程序和事項。 參考資料: 商品檢驗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3 範例: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所指定的報驗程序和證書核發的辦法,例如內銷檢驗的登記程式,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定義和制定。

立法沿革 2

(0540514 全文修正)

凡須經包裝始能保持品質之商品,應依左列規定包裝,並施行包裝檢查。   一、包裝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能確保商品品質並耐於儲藏運輸。   二、同批商品包裝之式樣大小及重量應一致,但畸零數不在此限。

(0901004 全文修正)

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514 全文修正)

凡須經包裝始能保持品質之商品,應依左列規定包裝,並施行包裝檢查。   一、包裝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能確保商品品質並耐於儲藏運輸。   二、同批商品包裝之式樣大小及重量應一致,但畸零數不在此限。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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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規定:「逐批檢驗之報驗程序、證書之核(換)發、內銷檢驗之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