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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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