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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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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2. 2.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品檢驗法第36條規定了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的程序,包括申請書的填寫、檢附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以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譯本。根據這個法條,申請人需要向標準檢驗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並且外文文件可能需要提供中文翻譯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法》修正條文(2021)。根據商品檢驗法,申請人需要遵循指定的評鑑程序,並提供符合性評鑑的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申請某項產品的驗證登錄,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文件,如產品規格和測試報告。如果這些文件是外文的,標準檢驗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以確保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文件內容。

立法沿革 2

(0540514 全文修正)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發現有妨害公共安全或其他毒害之情形,或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之命令者,得扣留、消毒、沒入或銷燬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錄時,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錄。   三、第二項規定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如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檢附中文譯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514 全文修正)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發現有妨害公共安全或其他毒害之情形,或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之命令者,得扣留、消毒、沒入或銷燬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錄時,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錄。   三、第二項規定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如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檢附中文譯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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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36 條規定:「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