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36條規定了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的程序,包括申請書的填寫、檢附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以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譯本。根據這個法條,申請人需要向標準檢驗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並且外文文件可能需要提供中文翻譯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法》修正條文(2021)。根據商品檢驗法,申請人需要遵循指定的評鑑程序,並提供符合性評鑑的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申請某項產品的驗證登錄,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文件,如產品規格和測試報告。如果這些文件是外文的,標準檢驗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以確保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文件內容。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發現有妨害公共安全或其他毒害之情形,或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之命令者,得扣留、消毒、沒入或銷燬之。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錄時,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錄。 三、第二項規定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如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檢附中文譯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發現有妨害公共安全或其他毒害之情形,或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之命令者,得扣留、消毒、沒入或銷燬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錄時,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錄。 三、第二項規定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如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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