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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2.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3.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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