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檢驗法第35條的規定,實施驗證登錄的商品必須符合第37條中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而這個符合性評鑑程序應該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和製造階段的規定。商品適用的符合性評鑑程序的模式或其組合,則由標準檢驗局公告。比如可以參考商品檢驗法第37條的相關案例,以了解商品應該符合的評鑑程序。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檢驗發給合格證書或證明書後,有羼雜作偽等情事者,除撤銷其檢驗合格證書或證明書外,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取得驗證登錄者,後續生產之商品可免經檢驗程序逕行進口或出廠銷售,確保其符合本法檢驗規定,爰參考歐聯CE標示,於第一項規定商品應符合適當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括之內涵,明定於第二項。 三、又查「符合性評鑑」係指直接或間接決定是否達成相關要求的任何活動,典型的符合性評鑑活動如抽樣、測試與檢驗、評估、查證與符合性保證(供應者聲明、驗證)、登錄、認證與認可或以上各項之組合。 四、依商品之不同,符合性評鑑程序有不同之模式,爰於第三項規定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應施檢驗之商品,經檢驗發給合格證書或證明書後,有羼雜作偽等情事者,除撤銷其檢驗合格證書或證明書外,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取得驗證登錄者,後續生產之商品可免經檢驗程序逕行進口或出廠銷售,確保其符合本法檢驗規定,爰參考歐聯CE標示,於第一項規定商品應符合適當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括之內涵,明定於第二項。 三、又查「符合性評鑑」係指直接或間接決定是否達成相關要求的任何活動,典型的符合性評鑑活動如抽樣、測試與檢驗、評估、查證與符合性保證(供應者聲明、驗證)、登錄、認證與認可或以上各項之組合。 四、依商品之不同,符合性評鑑程序有不同之模式,爰於第三項規定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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