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