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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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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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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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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落實度政管理,固可派員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等事務,惟因此等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直接干涉人民生活秩序,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故為能防免人民受無謂干擾,爰增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以貫徹法治行政理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落實度政管理,固可派員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等事務,惟因此等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直接干涉人民生活秩序,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故為能防免人民受無謂干擾,爰增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以貫徹法治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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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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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57 條規定:「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