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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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落實度政管理,固可派員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等事務,惟因此等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直接干涉人民生活秩序,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故為能防免人民受無謂干擾,爰增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以貫徹法治行政理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落實度政管理,固可派員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等事務,惟因此等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直接干涉人民生活秩序,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故為能防免人民受無謂干擾,爰增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以貫徹法治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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