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9-1 條(換水契約之訂定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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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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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30118 修正)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為促成合理用水及妥適調配用水,爰增訂本條,規定交換用水之處理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0630118 修正)
為促成合理用水及妥適調配用水,爰增訂本條,規定交換用水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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