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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9-1 條(換水契約之訂定與生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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