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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9-1 條(換水契約之訂定與生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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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想要交換使用水源的引水量,就必須要先和對方簽訂換水契約,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生效。如果這個交換使用的時間超過三年,就必須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A和B是兩個農夫,A的田地需要用到B的水源,而B的田地需要用到A的水源,他們就可以簽訂換水契約,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生效。如果這個交換使用的時間超過三年,他們就必須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