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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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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9-1 條
(換水契約之訂定與生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
主管機關
核
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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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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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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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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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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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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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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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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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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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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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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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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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想要交換使用水源的引水量,就必須要先和對方簽訂換水契約,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生效。如果這個交換使用的時間超過三年,就必須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A和B是兩個農夫,A的田地需要用到B的水源,而B的田地需要用到A的水源,他們就可以簽訂換水契約,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生效。如果這個交換使用的時間超過三年,他們就必須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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