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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0 條(用水優先權之順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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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0條,對於登記的水權,當因水源水量不足而產生爭執時,使用水的順序會按照先後順序來決定優先權。如果順序相同,則先取得水權的人會有優先權,若同時取得水權者則按照水權狀內的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者輪流使用。這樣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水利法第20條,水權的使用順序和爭執解決方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參照了水利法的相關條文和原則,例如保護水資源、設定水權狀內的用水量比例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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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20 條規定:「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