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0 條(用水優先權之順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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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0條,對於登記的水權,當因水源水量不足而產生爭執時,使用水的順序會按照先後順序來決定優先權。如果順序相同,則先取得水權的人會有優先權,若同時取得水權者則按照水權狀內的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者輪流使用。這樣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水利法第20條,水權的使用順序和爭執解決方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參照了水利法的相關條文和原則,例如保護水資源、設定水權狀內的用水量比例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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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