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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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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0 條
(用水優先權之順序(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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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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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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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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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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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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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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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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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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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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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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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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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水利法第20條的內容。這條法規是在規定當登記的水權因為水源的水量不足而發生爭議時,擁有先登記水權的人有優先權;如果有多個人的登記順序相同,那麼先取得水權的人有優先權;如果同時取得水權的人登記順序也相同,那麼就要按照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者輪流使用。具體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當多個人都想使用同一個水源時,先登記的人有優先權,如果登記時間相同,就要看誰先取得水權,如果還是相同,就要按照水權狀內的規定來分配或輪流使用。例如,A和B都想使用同一個水源,但是A先登記,所以A有優先權,如果B也在同一時間登記,那麼就要看誰先取得水權,如果還是相同,就要按照水權狀內的規定來分配或輪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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