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8 條(水門啟用辦法之訂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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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8條,防水、引水、蓄水、洩水的建造物,如果有水門,其水門的啟用標準、時間以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並且需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和公告。主管機關在認為有變更必要時,可以限期要求其變更。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在水利法第48條所述的情況中,有一案例涉及到興辦水利事業人預訂水門啟用的標準、時間和方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和公告的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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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