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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8 條(水門啟用辦法之訂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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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8條,防水、引水、蓄水、洩水的建造物,如果有水門,其水門的啟用標準、時間以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並且需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和公告。主管機關在認為有變更必要時,可以限期要求其變更。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在水利法第48條所述的情況中,有一案例涉及到興辦水利事業人預訂水門啟用的標準、時間和方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和公告的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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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48 條規定:「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