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 條(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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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根據資料顯示,該條款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水道的劃分,並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例如,該條款可以應用在對於全國水道的管理和規劃上,並需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和公告程序,以確保水利區的合理劃分和管理。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水利區關涉二省市以上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呈請行政院核定公佈之。
(0630118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呈請」修正為「報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利區關涉二省市以上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呈請行政院核定公佈之。
(0630118 修正)
「呈請」修正為「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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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