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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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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5 條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
主管機關
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
核定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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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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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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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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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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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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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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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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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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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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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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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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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中央政府會根據全台灣的水道地形,把整個台灣劃分成不同的水利區,然後再經過行政院的核定和公告。這樣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台灣的水資源,讓水資源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舉個例子,假設台灣有一個地區的水資源非常豐富,但是另一個地區的水資源卻非常缺乏。根據這個法規,中央政府可以把這兩個地區劃分到不同的水利區,然後針對缺乏水資源的地區提供更多的水資源,讓整個台灣的水資源分配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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