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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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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明水利法中的一個名詞「主管機關」的定義。所謂的主管機關就是負責管理水利相關事務的機構,包括中央政府的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在某個地方興建一個水庫,你需要向當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的許可證。如果你在台北市,你就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如果你在新竹縣,你就需要向新竹縣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