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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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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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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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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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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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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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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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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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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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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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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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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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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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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明水利法中的一個名詞「主管機關」的定義。所謂的主管機關就是負責管理水利相關事務的機構,包括中央政府的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在某個地方興建一個水庫,你需要向當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的許可證。如果你在台北市,你就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如果你在新竹縣,你就需要向新竹縣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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