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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 條(中央水利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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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水利區涉及到兩個以上的省市,或者是跟重要的地方有關,那麼中央政府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處理相關的事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水庫跨越了台灣的南部和中部地區,那麼這個水利區就涉及到了兩個省市。如果這個水庫的管理和維護比較複雜,地方政府可能無法處理好,那麼中央政府就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個水庫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