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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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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 條
(中央水利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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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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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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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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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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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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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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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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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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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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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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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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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水利區涉及到兩個以上的省市,或者是跟重要的地方有關,那麼中央政府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處理相關的事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水庫跨越了台灣的南部和中部地區,那麼這個水利區就涉及到了兩個省市。如果這個水庫的管理和維護比較複雜,地方政府可能無法處理好,那麼中央政府就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個水庫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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