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 條(中央水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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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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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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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水利區關涉二縣市以上者,其水利事業,得由省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利區關涉二縣市以上者,其水利事業,得由省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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