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 條(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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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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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7條規定,當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時,其水利事業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根據此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涉及複雜地區或重大縣市的水利事業。 範例: 根據台灣省政府河川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涉及台中縣與南投縣的水利事業,可能因為跨越兩個縣市而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這符合水利法第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省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關係兩省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關係兩縣市以上者,應經省主管機關之核准。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891027 修正)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精省作業,將原省(市)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省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關係兩省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關係兩縣市以上者,應經省主管機關之核准。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0891027 修正)
配合精省作業,將原省(市)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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