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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 條(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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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深度解讀

水利法第7條規定,當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時,其水利事業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根據此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涉及複雜地區或重大縣市的水利事業。 範例: 根據台灣省政府河川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涉及台中縣與南投縣的水利事業,可能因為跨越兩個縣市而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這符合水利法第7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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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7 條規定:「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