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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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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 條
(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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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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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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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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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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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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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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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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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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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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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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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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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地區的水利事業涉及到兩個以上的縣市,或者是關係非常重要的縣市,而這些縣市自己難以負責這些水利事業,那麼中央政府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些事務。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地區的水利事業需要跨越三個縣市,而這些縣市自己無法負責這些事務,那麼中央政府就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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