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 條(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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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深度解讀
水利法第7條規定,當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時,其水利事業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根據此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涉及複雜地區或重大縣市的水利事業。 範例: 根據台灣省政府河川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涉及台中縣與南投縣的水利事業,可能因為跨越兩個縣市而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來處理。這符合水利法第7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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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