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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 條(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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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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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地區的水利事業涉及到兩個以上的縣市,或者是關係非常重要的縣市,而這些縣市自己難以負責這些水利事業,那麼中央政府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些事務。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地區的水利事業需要跨越三個縣市,而這些縣市自己無法負責這些事務,那麼中央政府就可以設立一個水利機關來負責這些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