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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 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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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時,若其事業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水利法」本身,並且根據該法規,可以舉出過去曾經發生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水利事業案例作為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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