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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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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 條
(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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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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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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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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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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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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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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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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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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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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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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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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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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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處理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的水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 舉個例子,如果台北市政府想要在台北市和新北市之間建立一個大型水壩,就必須先向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才能開始進行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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