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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 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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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處理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的水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 舉個例子,如果台北市政府想要在台北市和新北市之間建立一個大型水壩,就必須先向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才能開始進行相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