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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 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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