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利法 第 50 條(妨害其他水權之補救)

快速跳轉

興辦水利事業,有妨害其他水權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救辦法。

深度解讀

水利法第50條規定,當興辦水利事業對其他水權人的利益造成妨害時,主管機關可要求興辦水利事業的人建造適當的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救辦法。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在某案中,對於水利建造物的建造、改造或拆除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做出了具髷值的解釋。 範例: 在某案中,因為興辦水利事業對其他水權人的利益造成妨害,主管機關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了適當的建造物以補救這一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50 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有妨害其他水權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