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1 條(防災建造物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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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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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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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凡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他減、河、湖、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凡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他減、河、湖、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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