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2 條(船閘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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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 2.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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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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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0521129 全文修正)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0630118 修正)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立法理由將「呈經」改為「報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0521129 全文修正)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0630118 修正)
將「呈經」改為「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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