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8 條(廢水、污水之宣洩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利法 第6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