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7 條(高地所有人之過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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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法,宣洩洪潦於低地,應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地點及方法為之,並應予相當補償。
深度解讀
依據水利法第67條,高地所有權人在宣洩洪潦至低地時,應選擇低地受損害最少的地點和方法進行宣洩,並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此法條,例如在某低地農田遭受高地洩洪而受損害時,高地所有人應選擇宣洩洪潦的方式和地點,並且應該支付農田所有人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其受到的損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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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所有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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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