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6 條(自然流水之承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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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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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 前項水位,由主管機關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 所有權名詞
(0310620 制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 前項水位,由主管機關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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