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9 條(得向使用人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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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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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向使用人按其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前項收費最高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0630118 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向使用人按其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前項收費最高、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將「呈請」改為「報請」
(0960614 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兼顧公共利益及用水人權益,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興辦水利事業人得就其興辦之水利事業,依成本及合理利潤,並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二、為明確釐清權責,第一項收費之基準,該水利事業如由民間興辦者,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報主管機關核定。該水利事業如係政府機關興辦者,其收費涉及規費部分,應依規費法規定訂定收費標準,並報請規費法主管機關同意。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向使用人按其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前項收費最高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將「呈請」改為「報請」
一、為兼顧公共利益及用水人權益,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興辦水利事業人得就其興辦之水利事業,依成本及合理利潤,並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二、為明確釐清權責,第一項收費之基準,該水利事業如由民間興辦者,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報主管機關核定。該水利事業如係政府機關興辦者,其收費涉及規費部分,應依規費法規定訂定收費標準,並報請規費法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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