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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9 條(得向使用人酌收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2. 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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