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9-1 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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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 2.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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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包括以下幾點: 1. 來源: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的來源包括循預算程序撥款、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收入。 2. 用途範圍: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的用途範圍包括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辦理回饋措施。 根據以上解釋,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收入來源和用途範圍是明確規定在水利法第89-1條中的。其中,收入來源包括循預算程序撥款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疏濬所得的砂石出售收入。而用途範圍則包括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以及辦理回饋措施。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14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理由如次: (一)為達以河養河目的,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特種基金,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之管理、疏濬、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及回饋措施。 (二)本基金用途係與其收入來源相對應,包括:(1)水庫、海堤、河川、排水搶修搶險及疏濬工程所需經費,(2)水庫經營管理、更新改善及維護經費,(3)海堤、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及維護管理經費,(4)經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具經濟效益之工程計畫建造經費。 三、第二項明確規範基金之收入來源,以達專款專用之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理由如次: (一)為達以河養河目的,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特種基金,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之管理、疏濬、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及回饋措施。 (二)本基金用途係與其收入來源相對應,包括:(1)水庫、海堤、河川、排水搶修搶險及疏濬工程所需經費,(2)水庫經營管理、更新改善及維護經費,(3)海堤、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及維護管理經費,(4)經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具經濟效益之工程計畫建造經費。 三、第二項明確規範基金之收入來源,以達專款專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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