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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9-1 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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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2. 2.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包括以下幾點: 1. 來源: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的來源包括循預算程序撥款、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收入。 2. 用途範圍: 根據水利法第89-1條,水資源作業基金的用途範圍包括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辦理回饋措施。 根據以上解釋,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收入來源和用途範圍是明確規定在水利法第89-1條中的。其中,收入來源包括循預算程序撥款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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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89-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8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8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