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0 條(辦理水權登記得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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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90條,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時,可以收取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水利法第90條本身,並沒有特定的案例或範例可供參考。
立法沿革 3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630118 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增列「臨時用水執照費」。
(0891027 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630118 修正)
增列「臨時用水執照費」。
(0891027 修正)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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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