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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水利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其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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