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8 條(防洪受益費之徵收對象與標準)
- 1.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 2.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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