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7 條(防洪受益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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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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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地方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630118 修正)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地方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將「呈報」改為「報請」
(0891027 修正)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精省修正第二項主管機關。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地方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630118 修正)
將「呈報」改為「報請」
(0891027 修正)
配合精省修正第二項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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