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2 條(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罪)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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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92條規定,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義:根據水利法第92條的規定,私自開設水道或是塞住水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將會受到處罰。若因此行為造成了他人權益的損害,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行為造成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根據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的判決書內容,有一位農民在自己的農田內私設排水溝,未經核定即私自實施,因此違反了水利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最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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