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2 條(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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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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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92條規定,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義:根據水利法第92條的規定,私自開設水道或是塞住水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將會受到處罰。若因此行為造成了他人權益的損害,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行為造成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根據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的判決書內容,有一位農民在自己的農田內私設排水溝,未經核定即私自實施,因此違反了水利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最終被判刑。
立法沿革 3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者,除限令回復或廢止外,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630118 修正)
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者,除限令回復或廢止外,處三千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罰金、罰鍰提高數額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二、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公共危險者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721213 修正)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現行規定之罰鍰、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斟酌違反行為情節,分就罰鍰、罰金數額上限酌予提高,並增訂下限,期收制裁之效。 二、將「限令」修正為「通知限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者,除限令回復或廢止外,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罰金、罰鍰提高數額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二、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公共危險者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現行規定之罰鍰、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斟酌違反行為情節,分就罰鍰、罰金數額上限酌予提高,並增訂下限,期收制裁之效。 二、將「限令」修正為「通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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