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3 條(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排水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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