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3-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 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 三、供水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於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核定前,逕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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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93-7條,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包括開發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或未執行核定的用水計畫內容下逕行用水,以及供水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前逕行供水。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將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來自《水利法》第93-7條,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開發單位和供水單位的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罰則。例如,如果開發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或未執行核定的用水計畫內容下逕行用水,將面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樣地,供水單位違反相應規定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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