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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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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 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 三、供水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於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核定前,逕行供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93-7條,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包括開發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或未執行核定的用水計畫內容下逕行用水,以及供水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前逕行供水。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將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來自《水利法》第93-7條,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開發單位和供水單位的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罰則。例如,如果開發單位在未經核定用水計畫或未執行核定的用水計畫內容下逕行用水,將面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樣地,供水單位違反相應規定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立法沿革 1

(1050506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   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   三、供水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於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核定前,逕行供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開發單位及供水單位違反該條相關規定之罰責。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條文
  • 水利法54-3條文
(10505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開發單位及供水單位違反該條相關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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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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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3-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