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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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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 二、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申報所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情形。 三、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提出差異分析報告。 四、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期限申請展期或撤案。 五、開發單位或用水人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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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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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506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   二、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申報所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情形。   三、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提出差異分析報告。   四、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期限申請展期或撤案。   五、開發單位或用水人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開發單位及用水人未依該條規定辦理之相關罰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三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條文
  • 水利法54-3條文
(10505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開發單位及用水人未依該條規定辦理之相關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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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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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3-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