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除自然環境特殊者外,應研訂輪流灌溉計畫 (以下簡稱輪灌) 實施輪灌。 前項計畫如有面積、作物或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時,管理機構得隨時調整灌溉系統,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8 條,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除自然環境特殊者外,應研訂輪流灌溉計畫實施輪灌。這表示在灌溉水資源分配上,管理機構應該制定合理的輪灌計畫,以確保水資源能夠公平分配並支援不同的作物種植需求。參考資料可舉臺灣省政府92年農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例子,該條例說明了管理機構應視面積、作物或自然條件的變化調整灌溉系統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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