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提出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者。於下次會議提出者,須證明提出人係屬原決議贊成者,如係採無記名投票者,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 前項復議案,應有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