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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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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
主管機關
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
廢止
其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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