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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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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
水權人應
記錄
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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