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 4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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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事業計畫書。 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料蒐集。 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 五、施工計畫(含復舊)。 六、安全影響分析。 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八、維護管理計畫。 九、河川區域使用申請相關書件。 十、其他相關資料。
- 2.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計書圖及相關分析資料,應有相關專業技師之簽證。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條文
- 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 業名詞
- 意圖名詞
- 復名詞
- 水利法 第 72-1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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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