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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4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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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事業計畫書。 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料蒐集。 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 五、施工計畫(含復舊)。 六、安全影響分析。 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八、維護管理計畫。 九、河川區域使用申請相關書件。 十、其他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計書圖及相關分析資料,應有相關專業技師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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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46-1 條規定:「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