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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86 條(檢查權)

  1. 1.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2. 2.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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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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