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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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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
  2. 2.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
  3. 3.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所登記之水權,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移轉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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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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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 水利法法規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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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