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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入其鹽,並處以照鹽量按當地食鹽售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數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免處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製鹽人有前項第三款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製鹽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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